在线客服系统
020-85655320
gdhsip_p@163.com
广州市天河区华强路3号富力盈力大厦北塔11层
Toggle navigation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新闻中心
公司新闻
最新政策
行业知识
业务领域
经典案例
行业经典案例
理论研究
海石服务案例
联系我们
新闻中心
主页
>
新闻中心
>
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前的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如何确定?
摘要: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性保护”和专利授权公告后的“正式保护”是两类不同性质的保护...
发明专利申请
的“临时性保护”和专利授权公告后的“正式保护”是两类不同性质的保护。
被请求人在专利授权后未经同意许可实施创造发明的,应该支付侵权损失赔偿,但其在临时性保护期限内实施创造发明的,仅需支付适当的补偿就可以了。
补偿数额的“适当”指的是不应该超出相对应期间的专利许可使用费,倘若按照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计算的,补偿数额应较相同情节的侵权赔偿数额低为合适。
海石知产小编收集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为您归纳了以下确定补偿费用时需要考虑到的因素:
1.专利权人已经许可他人实施的,可参考专利许可使用费确定。
2.专利权人并没有许可他人实施的,可根据实施发明专利的收益和发明专利的贡献大小确定合适的数额。专利权人实施发明专利所获得的收益越大,创造发明本身的贡献在所述收益中所占的占比越大,临时性保护期使用费应越高。
3.他人实施行为的技术性来源。他人实施的专利可能源于自我研发,也可能源于专利申请的公布。针对自我研发的技术性来讲,尽管实施人并未利用专利申请人的智力劳动成果,但为激励创造发明的公开化以促进整体社会进步,还可以要求实施人支付临时性保护费,但一般应该少于利用专利申请公布而需要支付的临时性保护费。
4.考虑到实施人主观性故意程度。倘若专利申请人在临时性保护期间内对相关的实施人提出过相关的警告,而相关的实施人并不理睬或扩大实施范围等,则可参考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来确定临时性保护期使用费。
Copyright ©2016 广东海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粤ICP备16046186号
XML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