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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是如何合理使用的?
摘要:在一般情形下,没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的,就构成侵权,但为了能保护公共利益,对一些对著作权危害不大的行为...
在一般情形下,没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的,就构成侵权,但为了能保护公共利益,对一些对著作权危害不大的行为,著作权法不视作侵权行为。这些行为在理论上称之为“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有以下特征:合理使用无须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无须支付报酬;合理使用只有针对已经发布的作品;合理使用所限制的是著作财产权,不影响著作人身权,即使用时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可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方式: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布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是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布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难以避免地再现或是引用已经发布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是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布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禁止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是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布的讲话,但作者声明禁止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是科学研究,翻译或是少量复制已经发布的作品,供教学或是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可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布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是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布的作品。
10.对设置或是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已经发布的汉族文字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布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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