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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行专利复审主要审查的内容


依照我国专利申请的授权率,专利被驳回实际上是一件很常见的事情。但是呢,专利被驳回了不意味着就没有机会了,我们在就到驳回通知书的三个月内还是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复审的。

 


 

一、形式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请求人提交的复审请求书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涉及:请求复审的客体、复审请求的期限、复审请求人的资格、复审的费用、复审的理由、复审请求书的格式和内容以及必要时的专利代理委托书等。

倘若复审请求并不是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提出的,或是提出复审请求的时间超过了法定的3个月期限,或是复审请求人并不是被驳回的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则该复审请求将不予以受理。

 

二、前置审查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应该将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复审请求书(涉及附具的证明文件和修改后的申请文件)连同原申请案卷一同提交作出驳回决定的原审查部门进行审查,这样的审查叫做前置审查。依照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第3.1节的要求,除特殊情况外,原审查部门通常应该在自收到案卷后1个月内完成,作出“前置审查意见书”。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时提交修改文本的,前置审查时应该首先审查申请文件的修改是不是仅限消除驳回决定所指出的缺陷。符合要求的,以修改文本为基础进行前置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坚持驳回决定,并详细说明修改不符合要求的意见。

 

三、合议审查

 

在合议审查过程中,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书、申请案卷和原审查部门的前置审查意见进行全方面的研究。合议审查中,合议组一般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

但是,合议组在合议审查中发现审查文本中存在足以用在驳回决定作出前已告知过申请人的其他理由以及证据予以驳回的缺陷,或是存在驳回决定未指出的明显实质性缺陷或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则可以对与之相关的理由以及证据进行审查,而且经审查认定后,应该依据该理由以及证据作出维持驳回决定的审查决定。

 

合议组通过以上工作,在澄清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表决作出复审决定。

审查指南将复审决定可分为3种:

(1)复审请求成立,撤销驳回决定;

(2)专利申请文件经复审请求人修改,解决了原驳回决定所指出的缺陷,在修改文文本基础上撤销驳回决定;

(3)复审请求不成立,维持原驳回决定。

 

属于前两种情形时,将原专利申请发回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批程序。原审查部门应当执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可以一样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与复审决定意见相反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