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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外观专利侵权的认定标准和方法有哪些?
摘要:外观设计,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之要求,指的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
外观设计,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之要求,指的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相结合所作出的颇具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一样,是一类无形财产权,其权利客体没法像有形财产那般明确地给予界定。要合理性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必须使公众能够以足够的确定程度了解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畴。
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要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不是侵犯了外观设计专利权,首先理应确定权利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畴。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畴的确定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
对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行为的评定,有几个步骤:
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畴
按照专利法第59条第2款之要求,其保护范畴,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国家专利局递交的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标准,包含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当中主视图最为关键,因为它最能体现此项外观设计的美感。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畴时,还需要留意从这些视图中找到能够体现此项外观设计美感的各种要素。
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畴具有明显的差别,前面一种是人们视觉可以看到的美感外观,后面一种为满足专利性的技术构思或技术方案。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不是是一样或相似商品
司法实践中的评定方法,一般是以产品的功能、主要用途作为标准,另外参照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相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主要用途上是一样的,就可以确定两者是一样或相似商品,并继续进行下面第3点的比较。如果两者在功能、主要用途上不一样,能够评定两者既不是一样商品,也不是相似商品,到此就可以结束我们的侵权判定步骤,评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3、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照
就是以一般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总体判断。通过比照,可能出现以下3种结论:
(1)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完全一致,就评定前面一种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畴,专利侵权成立;
(2)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要部上与专利外观设计基本一致,总体上是类似,将可能按照等同原则,也评定专利侵权成立;
(3)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总体上既不一样,也不类似,就评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畴,专利侵权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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