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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是怎样定义的?
摘要:
我国《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是主要是运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实现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我国《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是主要是运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实现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发明者或是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者或是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运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实现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者或是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利法》第6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实现的职务发明创造,指的是:
(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是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是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6条所称本单位,包含临时性工作单位;《专利法》第6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指的是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是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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