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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的实用性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摘要:
当作品创造出来后应该及早主动的申请专利,获取权利保护。但许多作者并不了解专利权具有实用性...
当作品创造出来后应该及早主动的申请专利,获取权利保护。但许多作者并不了解专利权具有实用性,而专利申请的实用性又是如何体现的呢?海石知识产权为大家介绍。
实用性,指的是该发明专利或是实用新型专利能够制造或是应用,而且能够形成积极效果。按照申请者在说明书中所做的清晰、完整性的说明,所在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其技术知识或是通过惯常的试验和设计后,就能够得出申请专利的发明或是实用新型能够予以制造或是应用,并能够形成积极效果的结论。
通常情况下,在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进行审查时,首先判断是不是具有实用性,从而对其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判断。但从判断的内容上看,实用性的判断与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是彼此独立的,彼此之间并没有关联性,因而无论先评价实用性,还是先评价新颖性、创造性,也没有什么逻辑上的不恰当。
通常审查员查看申请文件,觉得从理论上可行,就具有实用性。
下面,我们看下都有哪些情形是不具有实用性的。
1、无再现性的发明或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主题不具有实用性。
2、违反自然规律的发明或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没法实施的,因而,不具有实用性。
3、运用特定的自然条件建造的从始至终都是不可移动的唯一产品不具有实用性。
4、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因为是以有生命的人或是动物为实施对象,没法在产业上应用,因而不具有实用性。
5、无积极效果具有实用性的发明或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应该能够形成预期的积极效果。明显无益、脱离社会需要的发明或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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